第702节(1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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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甚至连天海他们听了,都觉得荆小强应该会从中森那转手拿来给花旗的影业巨头拍。
  中森只是在筹拍,还没正式开始,损失又不大。
  这边可是直接就有上百万美元的收益。
  荆小强却稳稳的拒绝:“这部电影对我的合伙人很重要,所以感谢各位的好意,还是那句话,只要认同我的才华,我有陆续不断的剧本创作跟影业公司合作,未来还有更多更好的作品,请先把我们手里正在进行的合作圆满完成。”
  这就像顶级球星,并不着急签一揽子多少年的合约,我有足够的自信每年一签,每年我都能拿出闪耀的数据跟业绩。
  这样才能水涨船高的一直掌握财务主动。
  反正以荆小强这种情况又不存在大伤葬送职业生涯的危险。
  嗦尼影业的日籍总助还好点,知道这部剧在焦盆是中森在拍,立刻回去禀报消息,嗦尼影业马上找中森事务所要求入股参与,这才是十拿九稳的。
  更重要的是罗伯特居然在跟迪尼士影业的人打交道!
  弗兰克就觉得有点烦,看了歌舞剧现场才觉得,这个ip也明显可以进迪尼士乐园,冰雪公主站在门口展臂放雪花,多讨孩子喜欢呀。
  现在居然还有部分版权在外面……
  细思极恐!
  回去连夜一翻今天上午才敲定的合同,《加勒比海盗》都还好,所有版权都买过来了,可《狮王争霸》跟《冰雪女王》只是动画电影剧本版权,虽然也包括人物形象等版权,都授权给了迪尼士使用。
  但整体的ip版权还是在荆小强自己手里!
  只是授权给你使用,哪怕是终生授权可以让迪尼士乐园什么的用,但如果迪尼士还要衍生再扩展,譬如拍做成迪尼士乐园之外的东西,那就又要去找荆小强谈授权!
  冰雪女王也就罢了,狮子王的版权以后在别人手里?!
  一贯擅长在合同上抠字眼的迪尼士版权部怎么会犯这种错误?
  可细查一番又没什么意外,本来就是买了《狮王争霸》的动画电影版权,然后拿回来怎么改就是自己的事,甚至可能只是为了买下这个ip,方便《狮子王》推出的时候不至于被人说是盗版!
  所以版权部有点钻牛角尖,反复审核权限,巴不得这版权越省越好,只要花钱买了就是我们的,以后推出不至于被人说抄袭就行了。
  嗯,从他们的角度,可能内心也觉得是自家在抄袭吧。
  毕竟人家近两年前就开始排这出戏,那会儿迪尼士内部还没立项呢!
  怎么办?
  最后有个大聪明律师想了个办法,要不我们再给点钱,要求这部歌舞剧改名叫狮子王,lion king,多么简洁上口。
  这样就变成了我们为主,歌舞剧只是跟着我们衍生的感觉,跟lion king有关的所有版权注册都在我们名下,比那个复杂的中式名称好多了。
  这样甚至我们原本的动画电影制作都不用大改,那种东方元素完全可以不用了,就是同个剧本下的不同故事,怎么样?
  弗兰克大喜!
  安排尽快联络荆小强,敲定这种可能性。
  不过打电话过去已经找不到人了。
  因为杉本已经马上联系荆小强,而且是直接派车过来接上一起到夜总会见面。
  说好到了花旗,大家还要一起浪,你看看你现在在搞什么,对他脚踏两条船感到很背叛!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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